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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时加班不给报酬该忍吗?

公司超时加班不给报酬该忍吗?

你本来就发错地方了。。还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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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l=1]  有两个刚毕业的年轻人前不久给本报来信,投诉公司让他们超时加班又不给报酬———
新民晚报编辑:我们是去年夏天刚刚成为职业人的大学毕业生,分别供职于美术设计公司和广告创意企业。

我们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致信贵报的。在我们这个行业,居然把无休无止的加班加点作为一年四季的日常惯例。我们时常被要求一天工作至少十二三个小时。有时,通宵达旦甚至连续干了二三十个钟头,却依然没
有调休,没有分文加班薪酬。哪怕是凌晨才离开公司的,上午也还得准时出现在办公室里。我们叫苦连天,也明知这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为了保住工作,敢怒而不敢言……

王章

大学毕业生抱怨 忍无可忍也得忍

这是3天前两个大学刚毕业的年轻人给本报的来信。在信中,他们询问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享受到一般上班族的工作生活节奏,还我们休息睡眠的起码时间”。

对于这样的“痛说”,年轻人所在企业的一个经理似乎很不屑:“‘惯例’的产生是因为行业的需要!不信,每天晚上8时过后,请去各大美术设计和广告创意公司看一看,除了不景气的,哪家不是挑灯夜战灯火通明的?年轻大学生年富力强,却刚毕业就吃不起苦求安逸,未免太娇气了吧?那也成,自可收拾东西走人。但我敢预言,只要不跳出这个行业,不肯吃苦,到哪里都捧不上饭碗!”

记者向相熟的业内人士打探,他们异口同声:美术设计和广告创意业,犹如外贸企业,做的是“订单活儿”,签完合同就得夜以继日地把项目赶出来,哪还容得你按部就班“朝九晚五”舒舒服服地磨蹭?

这话固然能让人多少产生些理解,但是强令年轻员工无休无止地加班,却没有任何休息和薪酬的补偿,无论如何与《劳动法》的明文规定相抵触。但面对这样的行业,大学生们又能作何选择呢?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一个应届毕业生的话最有代表性:“选择了这个专业,想找份好工作,还不得低眉顺眼?”

这个同学两个月后才正式离校工作,但录用他的单位在签约当天,就要求其“继续实习”。两个多月来,他一直干着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活,加班加点也同样不少,却因为“实习”的名分,分文未得。

他很明白,自己毕业前最后几个月的“免费劳动力”,单位是绝对要用足的,因此,忍无可忍都得忍。

就业指导专家建议 选择职业要谨慎

不可否认,类似的过劳工作方式,不仅美术设计和广告创意业有,在房地产、网络等产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长期从事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李泓老师认为,在这些行业,很多上班族朝九晚七,朝九晚十,甚至朝九晚十二,加班已成了家常便饭。她的一名学生进入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任置业顾问两年来,几乎与双休日无缘。即便是对这么卖力的大学毕业生,公司还是给他套上“末位淘汰制”的紧箍咒,以鞭打快牛。

李老师说,不少大学生一毕业便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强度,“亚健康”、“过老死”这些过去只用于中年精英们的词,现在也成了部分大学毕业生熟悉的字眼。

对此,复旦大学计算机专业一个2004届毕业生提出这样一个见解,在相当多的“朝阳行业”,薪酬的绝对数值固然高过其他领域,“但相对数值可能还会低不少。”

在一家知名网站工作的他解释,自己刚上岗,试用工资每月就有4000多元,转正了还会加。“但干这行的,基本没有8小时工作制。倘若有难题要解决,就不是加班熬夜或放弃双休日的问题了,有时甚至睡觉时,满脑子都在想着该怎么处理,实在苦不堪言。这么一算单位工作时间,自己所获报酬的相对数值就一落千丈了。”

李泓认为,从长远健康考虑,大学毕业生们应谨慎选择“过劳产业”。当然,她也明白,这样的提法并不能被大学生接受,也不现实。因此,她建议劳动部门确实应该加强执法,尽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特殊需要的同时,维护年轻员工的权益。

《劳动法》有关规定解读

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企业让职工超时加班,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使职工自愿超时加班,企业也负有责任。

■律师提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违反法定标准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虽经劳动者自愿的超时劳动,都是违法的,约定和自愿也是无效的。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确认,而不是依据劳动合同当事人自愿或非自愿。

■相关法规:《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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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要钱!!!晕忽忽的!!!!
梦里愁思千里绕,
幻影成空心留忧;
浅浅笑容芊芊手,
蓝天白云风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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